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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428人看过


婚姻家庭制度,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通过,2001年修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内容仍需不断完善。2020年5月28日,我国通过了民法典,并将婚姻法整合进了第五编“婚姻家庭”,对现行婚姻法的内容予以了修改完善,也新增了一些规定,本文进行了简单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修改

现行婚姻法: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民法典:起算点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第1052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删除重病禁止结婚条款,改为隐瞒重病的可撤销

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款,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第105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第1054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

[现行司法解释:

(1)2003年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但存在争议,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2)2018年1月司法解释:修改了2013年司法解释,总体上能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赞同。]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现行婚姻法:可以直接办理离婚登记

(注:到户籍地婚姻登记中心、民政局等办理,一般当天完成,部分需要预约)。

 

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注:仅对登记离婚作冷静期的限制,诉讼离婚暂无限制)。

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新增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解决“久调不判”的问题

现行婚姻法: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起诉离婚多次,仍被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79条【诉讼离婚】

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条款,更有可操作性

现行婚姻法:“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第1084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将法定共同财产制,也纳入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保护家庭主妇)。

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补偿,需证明夫妻实行“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导致很多“家庭主妇”(或其他对家庭付出较多的)虽然对家庭付出了很多,离婚时却没法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删除“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前提条件,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也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加强了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九、离婚损害赔偿条款,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

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仅限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很多“出轨、与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况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将裁量权交给法院个案认定,以往得不到赔偿的“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过错,有望得到法院认定。

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十、新增婚内财产分割条款

现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财产,须离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财产,可以不离婚,满足特定情况即可。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注:本文整理改编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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