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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410人看过


有些员工从事的岗位,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技术秘密,工艺流程、客户资源……等等。如果企业没有采取保密措施,部分员工为了个人利益,可能会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将其掌握或了解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带走,或对外泄露,从而给企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那么,企业可以采取哪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呢?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一般包括:设计、程序、产品及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及流程、技术秘诀、管理诀窍、设计图纸、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等资料和信息。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4.《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4.《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1.制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员工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相关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商业秘密的范围;

(2)商业秘密的种类;

(3)商业秘密的密级;

(4)保密期限;

(5)保密方式;

(6)脱密期;

(7)造成泄密的法律责任。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时间、保密方式、脱密期等。

 

关于“脱密期”,具体详见《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使其与商业秘密隔离。

其中,前述的“不超过6个月”,包括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不涉密的岗位工作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2)第二种情况:员工提前30日申请辞职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不涉密岗位工作的时间,不超过30日。

 

3.签订《保密协议》

如果商业秘密的条款较多、较复杂,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也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2年),员工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同时不得自己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

约定竞业限制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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