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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适用拖欠工资的特别时效?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461人看过


劳动纠纷中的“仲裁时效”,有“普通时效”及“特别时效”的区分,具体如下:

普通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别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适用的是“特别时效”,即,在职期间不计算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1年。

那么,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求用人单位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此时是否可以按被“拖欠工资”处理,要求适用“特别时效”呢?

根据相关规定及判例,答案是否定的。

 

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虽然包含了“工资”二字,但其在法律上并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其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劳动纠纷中的很多诉求项目,虽然含有“工资”二字,但属于法律拟制或特别规定的补偿、待遇或赔偿,由于其并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故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直接按“劳动报酬”处理,否则可能导致对法条的理解错误,而基于对法条的错误理解进行维权,有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一、相关规定:(以广东地区为例)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年11月1日生效)

4.6【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因该工资差额本不属拖欠劳动报酬范围,故其仲裁时效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确定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之日;

(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九十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注:该规定显示,裁判机关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劳动报酬”——即,“二倍工资”虽有工资二字,但并不能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劳动者不能因为公司没有支付二倍工资,就据此被迫解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文号: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相关判例:(以深圳地区为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89号

本院认为,创××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王某某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有误,应支持其此项主张。由于二倍工资差额应按月计算仲裁时效,而仲裁时效为一年,王某某2010年4月申请仲裁,要求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已过。原审法院对此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6649号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张**2020年4月8日提起仲裁,其要求2019年4月8日之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奥x公司已就时效问题提出答辩意见,故本院对于超过时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本院支持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15462元。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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