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四川地区的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第三份劳动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用人单位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员工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诉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俗称的2N。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违法辞退时可以诉求的是“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赔偿金”。)
参考判例: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川0106民初4274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在Z某已经与D物业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Z某提出与D物业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物业公司就应当与Z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D物业公司拒绝与Z某续签劳动合同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应属D物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D物业公司应向Z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928元(12683元×8个月×2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D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02928元。
(注:目前广东、江苏,均有同类案例。但劳动法存在“地域性”,上海地区并无此类判例。在上海地区,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使劳动者提出第三份劳动合同要续签无固定期,用人单位依然有权拒绝。)
延伸阅读: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与用人单位续签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第三份劳动合同无效?
答:一般不可以。
劳动者在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然选择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般认为这是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得随意反悔——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在续签时遭到了“欺诈和胁迫”,以及存在其他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或者说,从劳动者角度,如果在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应当谨慎签字。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第三份劳动合同依然为固定期限,劳动者有权表示异议。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表示异议,直接签字,之后才提出反悔的,此时可能较难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从用人单位角度,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者有权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违背劳动者意愿,坚持安排劳动者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可能引发相关劳动纠纷。
参考判例: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川0682民初3373号。
关于M学校是否应当支付H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H某虽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选择与M学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主张其签订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系受到M学校的欺诈和胁迫,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M学校在此基础上与H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M学校无需向H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