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按揭购买了房产,双方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这些房产的贷款。之后,其中一方没有留下遗嘱就突然去世,去世一方的父母要求继承遗产,此时,去世一方的遗产应当如何认定,怎么继承?
一、法律规定
其实这个问题,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2号)第七十八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注:民法典颁布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有同样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简要解读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购房合同是个人签订,首付款是个人财产支付,房产也登记在个人名下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结婚后,使用共同财产偿还该婚前个人房产的银行贷款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认为该房产依旧是婚前个人财产,且剩余的房产贷款依旧是个人债务。
3.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注:假设房产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每人都有一半。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甲男婚前按揭购买了房产A,自己支付了首付款200万,向银行贷款200万,合计价值400万。
乙女婚前按揭购买了房产B,自己支付了首付款300万,向银行贷款300万,合计价值600万。
甲与乙结婚后,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两人的婚后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共同偿还了以下房产贷款:
(注:为了便于分析,假设房产A、房产B,婚前都只给了首付款,婚后才开始还贷)
房产A的贷款24万元(其中贷款本金8万元,利息16万元);
房产B的贷款34.5万元(其中贷款本金9.5万元,利息25万元)。
后来,甲突然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而此时乙已经怀孕数月。
之后,甲的父母提出,想要继承甲的遗产。
此时,甲乙两人名下房产都有所增值,具体为:
房产A,市场价值涨到了640万;
房产B,市场价值涨到了750万。
(二)简要分析
1.房产A中甲的财产部分:
(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市场价
=(共同还贷的本金+共同还贷的利息)/(房产购买价+已还利息)*市场价
=(80000+160000)/(4000000+160000)*6400000
=369230.77元
(2)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归乙,即
=369230.77/2
=184615.39元
(3)减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未偿还的贷款”,为房产A中甲的财产部分
=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未偿还的贷款
=6400000-184615.39-(200万-已偿还的本金)
=6400000-184615.39-(2000000-80000)
=4295384.61元
2.房产B中甲的财产部分
(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市场价
=(共同还贷的本金+共同还贷的利息)/(房产购买价+已还利息)*市场价
=(95000+250000)/(6000000+250000)*7500000
=414000元
(2)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归甲,即
=414000/2
=207000元
3.房产A、房产B中,属于甲的遗产部分为
=4295384.61+207000
=4502384.61元
4.胎儿应留份
由于甲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继承权。
考虑到乙已经怀孕,因此还需要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即,共有4人(注:1+1+2)有权继承。
5.甲的父母(2人)可以获得的继承财产价值为
=4502384.61/(1+1+2)*2
=2251192.305元。
(注:此处的“可以获得的继承财产价值”,假设的是两套房产均按市场价卖出变现。具体可能有其他多种情况,如乙方获得两套房产的产权,并向甲的父母支付补偿款;又如,乙方获得其中一套房产的产权,并向甲的父母支付补偿款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
其他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