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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广东不可拒绝续签,上海可以拒绝续签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535人看过

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分以下3种情况: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原待遇维持或提高,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新待遇低于原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但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同地区做法不一样:

(1)广东地区: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民再81号:

关于莫某是否有权请求奈某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莫某与奈某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莫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莫某明确提出与奈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奈某公司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二审认为奈某公司与莫某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从而认定奈某公司无须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上海地区:用人单位可以拒绝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1民终1311号:

根据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情形指的是双方均有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的情况下,则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倘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续订意愿,则不适用该情形。本案中,xx银行上海分行在2019226日通知书中已明确告知袁xx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即无续签意愿,不符合上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xx银行上海分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袁xx要求xx银行上海分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610.14元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均存在法律风险,读者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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