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工资中扣,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提出主张。
1.从工资中扣的,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及标准
(1)国家层面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广东地区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深圳地区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通过仲裁、诉讼方式主张的(注:含反仲裁、反诉),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且需要证明劳动者对该经济损失存在过错的情况;
(2)裁判者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失、过错程度;
①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严重过错”的,劳动者才需要赔偿;
②劳动者只是“一般过失、一般过错”的,这种可能被裁判机关认定为,这类损失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不能把风险转嫁给员工,可能不予支持,或酌情予以支持。
3.相关判例观点: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皖01民终8234号:
关于丰x公司提出赔付直接经济损失8959153.14元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十条对劳动者造成公司损失赔偿责任做出了约定。朱xx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地产板块的直接负责人员之一,理应熟知商品房销售等方面法律法规,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发表了“先行交房,先行装修”等意见,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与丰x公司因违约违规被购房者索赔造成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朱x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劳动仲裁裁决综合考虑朱xx的工作岗位、职权职责、工资水平、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支持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符合本案案情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对于丰x公司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朱xx提出违规交房不是其责任,在任职期间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支持。
(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05民初24845、24846号:(注:该案原告为用人单位,被告为劳动者。)
六、拒不交出项目代码而重新开发的经济损失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拒不交出其在职期间开发的项目代码,导致该项目无法运营,原告已重新安排人手开发其项目代码,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截至庭审之时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代码,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原告对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均有法律风险,读者请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