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通知书不规范
(一)录取通知书过于具体、详细,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内容可能无法兑现。
过于具体、详细的录取通知书,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要约”,对于前来应聘的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兑现,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甚至欺诈。
(二)录取通知书发出后,岗位内容、薪酬待遇进行了调整,导致与劳动合同差异较大。
1.可能引发纠纷;
2.劳动者可能拒绝入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录取通知书没有注明报到时间,或者没有注明有效期
1.用人单位可能需要长期为劳动者保留相关岗位;
2.劳动者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过来办理入职,此时用人单位难以拒绝;
二、试用期不规范
(一)试用期的期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超出法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超出法定期限的试用期后,仍然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的,可能被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N。
(注:超出法定期限的试用期,已经不再具有“试用期”的法律效力,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辞退,仅适用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
(二)试用期内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
(三)只签订了“试用期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期限的。
1.试用期不成立,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法律上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2.可能导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增加,加速劳动者有权要求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四)约定了两次试用期
法律只允许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次约定的试用期会被认定无效;
(五)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也要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没有在1个月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
三、对于参加专项技术培训的劳动者,未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
(一)部分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很高(如飞行员培训、机务员培训等),从公平的角度,一般要求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的付费培训后,承诺在用人单位服务一段时间,否则应当补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但法律并没有细致到规定该具体情形,而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后进行约定。
(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协议,劳动者的离职可以不受此限制,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损失高额培训费及出现人才流失。
四、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劳动合同并非员工本人签订
1.有些用人单位一次招聘的人数众多,为了省事,没有让劳动者本人现场面签,而是存在其他人代签、带回家签字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劳动者本人所签,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该劳动合同可能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2.可能被认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没有及时签订
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用人单位每月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2.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持续1年的,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没有约定劳动者的送达地址
可能导致一些法律文书在送达劳动者时面临困难;
(四)没有约定加班费基数
1.广东地区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2.没有约定加班费基数的,可能导致加班费的计算发生争议。
(五)没有约定女职工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
可能导致女职工退休年龄发生争议。
(六)不当约定了“自动续期”条款
1.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
2.自动续期期满后没有续订合同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七)不当约定了用人单位一方的违约责任
1.用人单位约定己方违约责任的,法律并不加以限制,用人单位一旦违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法律只限制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劳动者一方的违约金,只能在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情形进行约定,禁止其他情形随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