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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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车辆被执行时权利人如何救济?

发布者:陈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6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要:

    2015年6月,张X与李X签订了指标使用协议,约定张X使用李X的北京购车指标出资购买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登记在李X名下。同日,张X给付李X2万元的使用费。李X对该车不享有任何权利。2015年7月,张X向李X配偶王X转账156万元,王X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在北京运通嘉捷4s店刷卡支付购车款并提车,车辆牌照:京Q6WXXX。2018年5月,因李X与蒋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X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上述车辆。

    2018年5月,张X找到律师,询问如何维权。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律师发现证据需要进一步收集但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在律师帮助下,先行整理了部分证据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2018年9月海淀法院以“权利未登记为由”依法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而此时,张X所需要的证据已经全部收集完毕。2018年9月,律师代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申请。2019年5月,一审法院以资金来源无法查证是否为权利人处为由依法驳回了张X的诉请。2019年5月,律师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0年5月,本案审结。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终止对车辆的执行,支持了张X的诉请。

律师点评:

    借名买车,本身是并不完全合法的行为,其目的是规避了限购政策。在车辆被执行时,实际权利人如何救济呢?唯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民诉法的一项救济程序。在本案中,关键性的证据在于如何证实张X是实际权利人,理由如下:1.民法典(原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为公示原则,并不以登记为公示要件。2.最高院曾有批复可供参考,机动车实际权利人可以阻却执行。

    在本案中,张X在律师帮助下调取了银行流水、保险清单、ETC、保养记录等相关证据,并且取得了物业的车位合同。而这些证据足以证实了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及占有使用人是张X。在庭审中,律师针对于执行异议的依据作出了相关论述,即违反限购政策购买机动车并不能导致所有权的改变,动产物权仍然是占有为公示原则。最终二审取得了不错的结果。

律师建议:

    在借名买车,车辆面临被执行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两种救济途径,1.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2.向名义人争取权利。由于执行异议有法律规定的期限,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即使相关证据还未完全取得,仍应及时主张,避免造成更坏结果。另外,在借名买车之处,要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小额支出也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在购车时,也尽量使用自己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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