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李X与马X达成了“借名买车”协议,约定李X使用马X名下购车指标,由李X购买机动车。2019年3月,李X实际出资购买了一辆机动车登记在了马X名下。2020年3月,因马X与他人债务纠纷,马X未履行法院判决,登记在其名下的实际有李X占有的机动车被法院强制执行。李X在申请执行异议程序无果的情况下,找到律师,在本人帮助下提起了对马X的诉讼即要求马X支付车辆补偿款。
2020年9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前在本人申请下,法官依法组织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马X曾一度降低车辆补偿款甚至拒绝偿还补偿款。但在法院起诉前,李X在律师的帮助下,曾要求马X签署了欠条即承认了购车款扣除折旧后的净值即为补偿款,同时也获得了马X承认欠款的聊天记录。基于此,在调解时律师据理力争凭借此证据不断向马X施压,最终在法官调解下,马X承认了欠款事实并且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以后执行过程的参与分配奠定了基础。
案情点评:
在“借名买车”车辆被执行时,权利人不仅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维护自己权利,同时也可以起诉被执行人获得权益。原因在于执行过程中,针对于自然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权利人凭借生效法律文书是可以参与分配的。在执行异议程序未果,我们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救济权利。在本案中,关键有两点需要注意。1.在律师帮助下获取被执行人承认补偿款金额的相关证据。2.调解程序的运用,为以后参与分配争取时间。
在获得有效证据时,能够调解获得法院调解书仍然可以减少诉讼程序,节省宝贵时间,原因在于在此种情况下,往往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在执行异议程序未果的情况下获取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间就显得尤为宝贵,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也具备强制执行力,这样为以后的参与分配奠定了基础。
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等原因,常常会选择借名购买相关动产或不动产。但此行为也带来了较大风险,因此必须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车合同、借名协议、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另外,在财产面临被执行等风险时,尽早联系对方保留相关证据,同时调取对方相关财产线索,这些都可以为今后的维权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