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张X、王XX与王X系亲属关系。2018年1月,张X、王XX以资金短缺为由向王X借款270余万,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36%,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2020年1月,借款到期后,张X、王XX多次找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同年7月,王X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分析:1.本案中涉及的金额较大,资金来源经律师查询是王X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获得资金后再行出借。2.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中并无张X签字,而张X对年利率36%并不认可。3.本案中,因张X、王X南从未偿还过借款利息,在诉讼中,原约定的借款利率36%不能适用,而只能适用24%。4.二被告所涉债务众多,而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能否使原告的利益能够得以充分维护(即拿到借款)。5.在诉讼过程恰逢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庭前策略:1.经翻阅大量证据,律师发现被告张X在于王X父亲的聊天记录中,曾承认过还款金额。经计算,其承认的还款金额正是以借款本金加上以年利率36%的计算的利息得出的。足以证实被告张X是知道并清楚借款本金及利率的。2.新司法解释并不适用本案,故继续适用原司法解释,那么出借资金的来源并非是原《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因是该笔资金并不属于“信贷资金”,而是原告以房产抵押担保获得的,该笔资金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属于无效。3.本案仍适用原《司法解释》,故利率仍为24%。4.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房产,以防对方转移相关财产。
诉讼过程:原告律师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行查封了被告二人的共同房产一幢。为避免再次经历二审等审判流程,加快结案进度,原告律师与原告协商坚持走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与原告律师二人相互配合,在大量证据及法律的支持下,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张X最终承认了借款事实。原告在年利息24%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让步,最终达成了调解书。而该调解书也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后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律师继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查封对方房产。
律师点评:民事调解程序是一种快速解决案件纷争的程序,而且在法院主持下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也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且可以避免走二审程序,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式。但调解的意义在于原告、被告相互让步以达到最终的目的,因此,在调解前,原告应做好准备,包括案件事实的梳理、证据的整理、庭前策略的制定,调解方案的预想。否则很难在调解过程中占到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