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轩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37705828
咨询时间:09:00-17:00 服务地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发布者:李培轩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6月,同案人A(另案处理)虚构身份,以合伙开展平安银行“贷贷卡”业务为名,邀请被告人B入伙,约定由B负责筹集资金、A负责钱款发放及业务操作,利润二人平分,两人合作至2017年12月底。2018年2月,二人又邀请其共同的朋友赵X(另案处理)加入,约定由B和被告人赵X负责筹集资金及记账工作,A负责钱款发放及业务操作,利润三人平分。此后,B、赵X以给“贷贷卡”商户提供过桥资金、从中赚取高额收益为名,以日利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六的标准向他人吸收资金。B在自己投入资金收取利息的同时,积极向亲戚朋友及其他人员进行宣传,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经B、赵X介绍吸收的资金全部汇入B的银行账户内,其后B再根据A的指示,将其账户内的资金转入A指定的账户。A定期将集资人的本金或利息等回款打入B的银行账户,由B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返还给各集资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B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A、赵X不是合伙人,自己主动报案,应改判无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同上诉人上诉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外,另查明,1、案发后同案人赵X通过其母巩某清偿了巩喜准等集资人的钱款,合计290.7万元。剩余张X3、赵X等8名集资人的实际损失为339.74万元,其中张XXXX元,赵XXXX元,安超714600元,王XX541000元,吴XX211800元,张XX198300元,李XX193200元,马XX176800元。

2、B向尹某、范X3等12人吸收存款XXX元,造成集资人实际损失XXX元,其中尹某XXX元,范XXXX元,陈某169800元,张XXXX元,李X28800元,乔X89200元,杜X276000元,黄X76400元,方某42300元,张XXXX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B伙同同案人赵X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B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A,具有立功情节;B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B伙同同案人赵X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B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A,具有立功情节;B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B及其辩护人提出B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A、赵X不是合伙人,主动报案,应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BA、赵X三人有向他人非法吸收资金的共同故意,采取许诺支付高息的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经全案审查,原判认定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计算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方面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原判对被告人B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判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部分;

李培轩律师 已认证
  • 18537705828
  • 河南民川(南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平台积分

    1191分 (优于79.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87.65%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培轩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087 昨日访问量:1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