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律师网

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您会变得更强大!

IP属地:山东
马凤律师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马凤律师

mafeng@deheng.com 08:15-18:40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15-18:40

  • 执业律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6644407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能以无证生产为由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2016-08-14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976人看过举报

生产无证食品该怎么罚

  [案情]

  被告生产的产品超出许可生产的食品范围,原告诉请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经检验涉案产品样本为合格产品。

  [评析]

  关于无证产品,是否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被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企业不得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规定,无证产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二是认为,无证食品并非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以涉案产品的检验结果为据认定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则将行政处罚具体规定为没收和罚款。可见,在相关法律中,无证生产、销售的行为仅会遭受行政法乃至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存在特殊的民事法律责任,也未直接将该类行为的法律效果指向惩罚性赔偿。

  而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唯一构成要件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标签、说明书等形式方面的情形明确排除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外。而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损害。故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对涉案产品或者当事人无异议的样品进行鉴定,并与食品安全标准中涉及“实质食品安全”的部分进行比对,才能对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出认定。由于存在概念上的差异以及逻辑上的跨度,绝对不能以无证生产为由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6644407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88560

  • 昨日访问量

    6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