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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养父母可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782人看过举报

【解除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养父母可解除收养关系

 [案情]

  原告杨甲的两个儿子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不幸遇难,杨甲遂于1978年从南京市婴幼院将被告杨乙抱回家领养,1980年2月15日将被告杨乙的户口以原告女儿的身份从婴幼院迁入原告家中,原告杨甲称,被告杨乙不仅不报答原告的养育之恩,还经常偷取原告的财物,甚至企图谋害原告,致使原告生活不得安宁。杨甲为了晚年能有安静的生活,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被告杨乙未答辩。

  [评析]

  原、被告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多次参与协调其家庭矛盾,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经查实,杨乙是1980年2月15日在幼婴院抱来收养的,与杨甲无血缘关系。杨乙平时为人懒惰,不想工作,喜欢撒谎,在2013年5月前后,杨乙将杨甲骗出家门,将家中值钱的电器全部卖掉供自己花销,2013年7月前后,趁杨甲睡觉之际,杨乙将其挂在卧室门后的钱包翻出,将1600元现金和退休工资卡偷走。2014年6月前后,杨乙到社区找主任恳求其说服父亲重新接纳她,经过主任协调之后杨甲决定先给其一个月的表现期,不料,第三天杨甲就发现家中的新彩电和电磁炉又被其卖掉,社区主任再次介入此事,经过深入了解之后,杨甲说出了一件事,约2013年7月前后,杨乙在米饭中掺入老鼠药,想谋害其父亲,主任向杨乙求证,杨乙承认确有此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原告从社会福利机构抱养被告,并办理户口登记,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现被告已成年,原告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对其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应予准许,被告杨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决解除原告杨甲与被告杨乙之间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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