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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免费获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银行卡被盗刷,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751人看过举报

免费获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银行卡被盗刷,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层出不穷的银行卡被盗刷、网上银行被窃取等情况,许多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新产品——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花很少的钱就能给自己的财产安全买一个保障。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一起此类保险合同纠纷,原本拒赔的保险公司被判如数赔偿。

  免费获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

  去年,许女士在某网站购买了旅游保险,网站同时赠送她一份“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费为3元,保额为1万元。保单中约定的具体保障内容为:“保障您的个人账户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保障您的个人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保障您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您的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保障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持卡人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其中保单的第七条为特别约定条款:“本产品保障范围限被保险人因手机丢失、中毒、系统被恶意攻击及非客户主观意愿的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个人实名资金账户(包括银行卡、网银、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资金被他人盗取及盗用损失。”保单还约定,被他人诈骗、未被暴力胁迫、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以外的损失、持卡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导致资金损失这四种状况为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钓鱼”银行卡被扣数千元

  2015年5月22日晚,许女士的建行卡真的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支出了6900元。她想起自己投保了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便申请理赔,但被某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许女士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6900元。

  许女士说,事发时,她的手机QQ收到1号店客服发送的优惠活动信息“满400减200”。她点击链接后,在网店选择了100多元的食品加入购物车并提交订单,网页跳转至支付宝页面后,她输入支付宝账号和密码。此后,该网站没有任何反应,也未显示交易成功,于是她直接关闭了页面。不一会儿,许女士收到两条银行发送的短信通知,显示她绑定支付宝账户的建行卡连续两次支出了5000元、1900元,扣款后余额只剩78.7元。她才意识到这是一个钓鱼网站,连忙打电话冻结账户并报警。

  根据法院从派出所调取的记录,许女士对民警的说法是:她接到自称是客服的电话,说要退款给她,并让她加一个QQ号。她加了该QQ号后,对方向她发送了一个网址,她在网页上输入建设银行卡号和密码后,就发现银行卡少了6900元。

  因为许女士的陈述前后出入较大,法官要求许女士作出解释。她说,因为事发时父母也在现场,他们本来就对她经常“网购一些没用的东西”颇有微词,若对警方如实陈述,是因网购导致损失,父母必然会动怒。为免受父母责骂,她对警方称是在接收退款时,导致资金账户受损。审理中,许女士也提供了当时的通话记录,证明当日并未接到所谓退款电话。

  庭审焦点:中毒还是诈骗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前后陈述矛盾,在案发后对公安机关所作陈述相较于在法庭所作陈述可信度更高,应以原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即使原告诉称属实,原告也是因诈骗遭受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许女士为其个人账户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账户资金险,并生成了保单。该保险虽然是由案外人某网站所赠送,原告未实际缴纳保费,但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应认定为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对保单第七条特别约定及免赔情形的约定分析可见,非主观意愿的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为原告6900元资金损失应认定为系因原告非主观意愿的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吴中法院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许女士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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