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王某某,男,住薛城。
乙方:于某某,女,住····。
甲乙双方经接触了解,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等法律手续、成为合法夫妻之前,对婚前财产协商如下:
一、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由各自子女继承。
甲方的婚前房产为:凤城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住房一套、民政局宿舍··号楼东单元一楼西户、薛城职业中专门面房由西向东数第九间。
乙方婚前财产为:
二、甲乙双方婚后可以共同居住在凤城小区··号楼 ··单元··楼西户,但甲方一直拥有该房的产权,乙方无产权。
三、若甲方早于乙方去世,则针对凤城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产权及居住权处置如下:
1.若乙方再婚,则丧失该房的居住权,需立即搬出,由甲方儿子王超继承。
2.若乙方未再婚,则可以继续居住在该房内,但无继承权,继承权归甲方儿子王超,但王超需保证乙方的合理居住权。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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