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律师网

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您会变得更强大!

IP属地:山东

马凤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6644407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 前 财 产 协 议书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范本 |452人看过举报

甲方:王某某,男,住薛城。

乙方:于某某,女,住····。

甲乙双方经接触了解,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等法律手续、成为合法夫妻之前,对婚前财产协商如下:

一、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由各自子女继承。

甲方的婚前房产为:凤城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住房一套、民政局宿舍··号楼东单元一楼西户、薛城职业中专门面房由西向东数第九间。

乙方婚前财产为:

、甲乙双方婚后可以共同居住在凤城小区··号楼 ··单元··楼西户,但甲方一直拥有该房的产权,乙方无产权。

三、若甲方早于乙方去世,则针对凤城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产权及居住权处置如下:

1.若乙方再婚,则丧失该房的居住权,需立即搬出,由甲方儿子王超继承。

2.若乙方未再婚,则可以继续居住在该房内,但无继承权,继承权归甲方儿子王超,但王超需保证乙方的合理居住权。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6644407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41222

  • 昨日访问量

    79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