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总结律师处理民事案件思考过程
个人随想
上一次参加类似活动应该是在2011年吧,那个时候参加学院“普法协会”社团,有幸参加过一次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活动。那时的活动确实可以称为“模拟”,因为确确实实是在模拟。学长学姐们选择的是刑事案件,而我们这些孩子们尚不具备辨识和自由发挥的能力,所以拿着稿子通读好几遍,力求活动开始宣读的时候不卡壳。活动中,小伙伴们按照“法官”的组织,有序地进行着每个环节。那时,让我感觉最有意思的环节就是作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环节,那一刻,好似感觉到法律的神圣。现在,依然时刻感受得到法律的神圣。
一直以来,我非常向往检察官的角色,神圣、正直。一度在毕业时尝试着去考公务员,希望自己可以朝着检察官的方向发展。不过最终还是败给了恼人的行测,还有就是败给了那个知难而退的我吧,有机会再尝试。最后的最后,就是现在,我竟然成为一名律师。我也很喜欢现在的工作,走在前进路上的时光,是我最喜欢的时光。
律师,不是轻松的职业。每一个案子背后都倾注了我们大量的心血。看似动动嘴皮和笔杆子,偶尔再指挥下当事人准备材料,其实在这背后看不到的是我们脑细胞的流动和消耗。没有一份工作是不辛苦的,没有一份工作是不委屈的,为前行路上的人致敬。
准备这个案子的过程中,突然发现民事案件确实有意思,有些模糊点可以大做文章,而刑事案子却不可以。在思考这个案子过程中,能感受到思绪在飞,天马行空般地飞,还好有正正,不然飞出宇宙了。
活动过程
一、了解案情
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在无法查实死者死亡时间的情况下,继而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是否在保险公司承保期内,在此情况下,应该如何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作为原告方,我们思考的重点在于如何证明死者死亡时间点或意外发生时间点在保险期间内。而现有的证据材料清晰地告诉我们,无法推测死者的死亡时间。该如何化解这个难题?
二、思考、研判
和钟正正律师在活动前思考着、规划着,但在活动过程中我们仍然发现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当牛爱芹律师、冯跃娇律师极其严肃地发问我方证人的时候,尤其是冯跃娇律师不顾法官制止仍然坚定地抛出问题时候,我们就发现了在思维上的很多漏洞,而这些思维漏洞恰恰是因为我们对事实要件把握不全导致的,只顾着去把握思考的焦点,而忽略了全案审查。
问题一: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一为驾驶人无证驾驶,原告没有举证驾驶证以排除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问题二:债务问题关乎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原告方拒绝回答债务履行情况,但该事实是发生在原告当事人身上,不可能不知道。究其因在于没有彻底理解保险标的,只看到了静态的标的,没有注意标的是动态的,要多多理解保险条款,弄清楚到底保什么、怎么保。
问题三:证人回答问题与生活经验的差异,如何解释?
三、总结
1、在论证和思辨过程中,适度、适时从代理人转换为法官的角色,宏观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排查漏洞、评估风险。
代理人思考的逻辑一般是了解事实、审查证据、辩证分析,穿插确定权利基础及请求基础,但基于角色及作用的不同,法官思考的方式可能是逆向的,首先要了解权利及请求基础。其实在转换角色审查时候,只要利用逆向思维去做就好。
比如在证人出庭发问内容上,作为原告方、我一直努力让证人陈述内容控制在我方的想要呈现的事实范围即可,比如作为被害人家属联系不上的时间及联系不上后如何做的,在这一过程中,我确实没有想作为被告方可能产生什么样的事实怀疑及抗辩点,只是确定下找人的时间段以及有过找人的行为。在庭审中,就如何找被害人这一点上,代理人询问了电话内容、被害人到底是先回家再处理私事还是先处理私事再回家、查找的路线、现场环境的特点,为什么不去必经之路找人等等问题。而在活动结束后,我仔细想着对方的这些问题,如果我是法官的话可能会审查这些细节,让证人在其知晓的范围内作出合理解释,这些事实是判断证人陈述客观性、真实性的事实点。在采信任何一项证据之前,必须有一个审查事实真相的过程。
2、开启民刑思维切换模式,审查地苛刻些是没问题,但是要有度,不能做“讨厌”的人。
在整个准备过程中,钟大咖一直在努力引导我不要太扩散思维,现在想想果然是如此。可以用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思维去审查案件证民事案件证据但在证明程度上、民刑案件有较大的区别。
3、明确法律依据,不要想当然去说。
4、注意文书标准化、规范化。
5、团队化办案,好处多到你无法想象,感谢参与活动的伙伴,让我们学习到很多。
6、提前准备案件,多一些论证和思考的时间,个案锻炼中最重要的是思考过程,思考到位、庭审处理自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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