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的具体职务和职责权限,无法查明被告人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无法查明被告人所收受款项的性质
案件名称:延某夫受贿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06刑终151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延某夫是否受到正式任命或聘用,无法确定延某夫的具体职务和职责权限,无法查明延某夫是否有协助陆某某进行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亦无法查明延某夫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延某夫虽然收受了张某甲给予的五万元现金,但在卷证据中仅有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可以证明该五万元系感谢费并非工资报酬,而张某甲同时称其与延某夫曾说过聘用之事,并认可延某夫为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相关项目完成过很多工作,证人刘某甲、王某某的证言亦可证明张某甲与延某夫曾说过聘用之事,且延某夫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其为公司项目完成过相关工作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延某夫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法查明延某夫所收受五万元款项的性质,无法确定延某夫系以何种身份参与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相关项目,亦无法确定延某夫与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聘用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延某夫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