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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取保候审】诈骗罪案件,检察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决定不批捕嫌疑人

发布者:马凤|时间:2024年05月28日|1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况

湖北省罗先生应好友要求,帮忙经营了十多天某电商平台,帮助好友完成部分接待线上客户购买商品的咨询、成交、发货等工作。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对罗先生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在第30天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

拘留10天左右时间,罗先生的近亲属为其委托了律师。经过会见和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意见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马凤律师及时跟进沟通案件意见,后检察院决定采纳部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逮捕罗先生。

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采纳部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逮捕罗先生。

公安机关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对罗先生采取了取保候审。

律师工作

会见罗先生5次,了解案件情况,解释法律规定,并就一些核心关键的问题反复确认,以确保事实掌握和理解的准确性。

制定法律意见书,让罗先生一同参与修改审核。

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意见,提交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申请取保候审。

与检察机关沟通案件意见,递交建议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律师意见

一、罗先生没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其事先不知道好友的经营模式、经营计划,且本案有反证印证罗先生辩解内容。中立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1.罗先生牵涉到本案中,主要原因是出于好友提出的帮几天忙的邀请,并无加入犯罪团伙、共同实施侵占他人财产的想法。

2.同案嫌疑人的经营模式、经营计划,罗先生未参与策划、制定、商讨,与好友没有共同犯罪预谋。

3.从事前、事中阶段来看,罗先生无获利的动机。客观上,罗先生也未获得经济利益。

4.罗先生好友多年从事电商,日常交流过程中、好友一直彰显出经营的规模和经营时间长,罗先生对同案嫌疑人存在错误相信,存在被骗的成分。

二、罗先生有立功情节。

三、罗先生在案发前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有稳定居住环境,没有犯罪前科,没有以身犯险的必要,出现类似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甚至是没有。

四、罗先生在枣庄市看守所被羁押期间,一直以来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情形。

五、罗先生家人愿意积极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督罗先生合法合规经营,不再与同案嫌疑人接触或出现类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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