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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马凤|时间:2024年03月19日|5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委托人长期从事电商活动,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在群内看到了有人收购淘宝账号的消息。委托人将自己之前使用过但是现在不再使用的两个淘宝账号信息出售给了购买人。后来群内有些人专门出售淘宝账号,也有部分账号持有者希望出售不使用的账号。后,委托人出售了五百余个淘宝账号。其中,实名制淘宝账号有三百余个。

侦查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对委托人刑事立案。

办案结果

检察院认定委托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委托人不起诉。

律师分析

1.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针对涉案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个人信息,马凤律师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框架意见为:

1)在指控实名制数量及列举信息的基础上,应扣减仅以昵称”“昵称+手机号”“昵称+邮箱账号等形式提供的信息,该部分不属于实名制信息且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的个人信息,共计有74条。

2昵称”“昵称+手机号”“昵称+邮箱等信息,不具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关联的实质内涵,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下的公民个人信息。

为了充分论述这一观点,除了必要的法律意见分析和论述之外,马凤律师可视化展示还原了涉嫌相关的网易163邮箱、TOM邮箱注册过程及个人信息展示内容,说明了针对这两类邮箱账户,均无法在后台获取有效个人信息,网易邮箱导出个人信息为账号、名称,Tom邮箱可查看个人信息内容为空白,注册信息未及时与后台个人信息绑定。因此,从表象上来看,邮箱名+昵称的结合,无法关联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2.在指控事实上还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指控不能形成完整的事实链、证据链。账号来源过程不清,是否获得信息所有人的同意或授权不清楚。账号信息是否真实,事实不清。账号使用记录事实不清。

3.委托人主观上事先不知晓买家利用账号可能实施犯罪,不能单纯地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提供作为指控入罪条件。通过审查委托人的供述,无法得出其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家购买账号实施犯罪的结论,侦查机关得出的主观判断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

4.在侦查逻辑下,淘宝账号信息属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信息数量未达到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数量。结合司法解释中对个人信息的等级划分,马凤律师认为,淘宝账户信息应属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以5000条作为情节严重继而认定入罪的判断标准。本案指控的公民个人信息未达5000条,不够刑事入罪的条件。

5.案件中,侦查机关指控委托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逻辑基础为委托人明知他人利用账号用于实施网络犯罪。那么,侦查机关审查委托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另外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上线刘某某等8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马凤律师基于此就该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与检察院进行交流,以便为委托人的行为性质分析提供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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