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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检察院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马凤|时间:2024年03月19日|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侦查机关指控委托人胡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支付宝账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出售支付宝账号,并从中获利。随后,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逐步落实了相关人员利用淘宝运营规则,恶意下单,虚构收货人信息,以未在一定期限内发货为由进行索赔,并继而导致店铺保证金被扣,无法继续运营的事实。针对这一行为模式,侦查机关指控涉案相关人员为共同犯罪,在电商领域,利用信息网络对大量经营者实施恶意索赔、破坏生产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恶势力。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涉案相关人员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办案结果

检察院认定委托人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委托人不起诉。

律师分析

律师应当从专业技术、知识角度,对案件证据及事实进行分析。律师可以独立于委托人提出对委托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利益。结合案件,马凤律师从行为人经历、案件事实分析、行为人动机、上线人员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角度分析,对委托人不足以认定主观明知做了详细的分析,进一步得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三个新型网络犯罪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帮信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入罪条件之一。

按照入罪条件的判断,只有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支配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那么,审查行为人的行为背景、行为动机,对于犯罪行为的不明知界定很重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那么,对于这些专业的内容,如果让委托人选择,那么委托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委托人不一定具备专业知识,不能从法律知识专业角度对罪和非罪进行分析。那么专业律师的介入就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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