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凤|时间:2024年02月21日|6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被告人张三(化名)从事通讯行业。2023年,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指控其为非法获利,通过网络方式向他人倒卖手机验证码短信,规避网络实名制,用于违法注册各类手机app,非法获利26万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马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开展阅卷工作,审查案件细节,提交详细的辩护意见,并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即获利、行为手段的认定申请补充侦查,并指导被告人根据其提供的案件线索调取相关的交易明细、网络平台销售信息,对非法获利和行为手段进行归纳总结。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降低指控案件获利金额为7万余元。
案件结果
1.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及被告人辩解,指控非法获利7万余元。
2.审判阶段,法院对被告人启动社区调查程序,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判三缓三,并处罚金2万。
律师分析及工作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裁判要旨中指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本案中,马凤律师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手段、操作路径、交易角色、获利来源和路径、数据获取的流程和去向等角度,重点分析了被告人并没有侵入系统并获取数据的行为。
二、关于本案的虚拟卡对应的利益损害的评价。马凤律师从涉案查证的验证码去向来看,多是有关单位或部门为了完成业绩指标,没有被用于非法犯罪活动。
验证码对应的卡号信息系虚拟卡,虚拟卡多见于各大销售平台,如淘宝、天猫,不绑定个人身份信息,其功能也较为单一,仅限于接收短信,不具备电话、网络传输等功能。
三、即便认定通过虚拟卡获取验证码的行为绕过了手机卡实名认证,指控事实的载体与本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载体不具有同一性。
虚拟卡不是手机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并实施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实名认证进行规制。手机卡实名认证本质上系属社会管理规范,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措施。那么,即便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也仅仅属于违反社会管理规范,不能等同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侦查机关认定被告人非法获利金额269759元证据不足。被告人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与辩解中,存在供、记不一致的情形。结合现有的客观证据及被告人辩解的内容,可以证实能够认定为非法获利的金额有71000余元。
五、针对被告人的到案及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进行分析,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提供量刑建议表,供办案机关考虑适用缓刑。
律师建议
罪名辩护是常用的辩护方法,但不是从网络上找一些观点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来确定合理的辩护方案。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马凤律师通过专业的扎实的刑事辩护工作,耐心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沟通案件意见,最终既降低了指控的非法获利金额,又使当事人获取适用缓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