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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凤律师代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二审降低赌资认定并改判适用缓刑

发布者:马凤|时间:2023年09月08日|14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委托人W先生在其朋友的邀请下,加入了其朋友开发设立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入职后,W先生在网络科技公司相关高管人员的安排下负责一款名为“天天大冒险”游戏平台,按照指示处理网络宣传及游戏运营的部分事宜。同时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多款游戏,其中一款为“悠悠斗地主”。

后公安机关针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悠悠斗地主”游戏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为,涉案相关人员通过网络推广、广告商等手段拉拢吸引赌博玩家进入该平台进行赌博,使用公司支付宝、微信登方式接受玩家的投注,在游戏中设置“红包广场”模块流转金币作为赌博筹码,利用“银商”线下兑换、交易等形式实现赌博玩家的资金结算,在网络上组织玩家进行赌博,万与赌博抽水牟利。在调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天天大冒险”游戏平台开展调查,认为该平台同样涉嫌赌博,收取赌资600余万元,并提现100余万元用于资助“悠悠斗地主”游戏平台。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判决被告人W先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后W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马凤律师代理案件,提供二审法律帮助。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W先生改判如下:“天天大冒险”游戏平台收取赌资9万余元。被告人W先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办案经过与辩护观点

一、与委托人W先生及时沟通案件,了解上诉理由及上诉焦点。

二、加强技术沟通与交流,以可视化方式展示大型网络游戏平台中的设置,以对比方式寻找技术层面的无罪辩护观点。

三、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加强与办案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法律意见的沟通和交流。

四、多次会见沟通二审辩护方案,确定质证意见、发问清单及辩护方案。

五、辩护观点提纲

1.开设赌场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应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不符合这一构罪条件。天天大冒险游戏平台中的游戏与同时期其它游戏平台游戏类似,且没有设置虚拟币双向兑换功能通道。天天大冒险游戏平台获利方式来源于玩家注册后购买的金币,至于玩家是否消耗掉金币、金币是否兑换成为资金均不会增加平台获利,二者之间没有关联性。

2.没有客观证据证实天天大冒险游戏平台的玩法、特点具备赌博的特征,不能单独以口供认定平台性质。鉴定意见记载数据库中没有查询到游戏的玩法的相关数据,无法对游戏的玩法、特点及相互间的区别作出鉴定。

3.部分玩家处分虚拟资产、赠送虚拟资产或私下交易兑换虚拟资产,与平台无关。网易等大型游戏平台甚至设置藏宝阁供玩家之间直接交易,其目的不在于促进虚拟资产转化成为资金,不是为了组建赌博场所而设置。

4.即便是审查悠悠斗地主游戏平台中的银商证言,银商主观上是否具有和同案人等人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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