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凤|时间:2023年07月31日|6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2019年5月以来,郑某某与几个伙伴一起成立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公司业务以技术、软件开发及销售为业务。在公司发展的数年间,郑某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也参与了诸多基金大会活动并发表主题演讲,公司所销售的软件在众多大型的期货分仓软件竞争及衍生品实盘交易大赛等活动中脱颖而出,曾获得“最佳交易风控软件奖”“ 最受市场喜爱的第三方期货期权软件”等荣誉。
后,公司经期货分仓软件销售给李某等人,李某在其期货分仓平台内进行交易。同时,李某为获取更大利益联系震某等人为其提供期货账户并以1:7等比例进行配资。涉案进入达700余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以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并对郑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侦查阶段,因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律师分析
侦查阶段,马凤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及时与委托人了解案件情况,研究软件相关知识。侦查机关在报批案件后,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阅卷及与郑某某沟通后,马凤律师认为,网络时代具备中立性质的软件开发等技术性人员的行为不应该定罪。期货分仓软件开发、销售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行为,不需要证监会批准、颁发经营牌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均未限制、禁止制作、销售期货分仓软件。郑某某等人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与行为,期货分仓软件本身不具备违法性,期货交易与软件本身无关,软件实现的目的是风控,而不是交易。加之郑某某等人与李某、震某等人没有非法经营上的犯意联络,软件被使用、不能认定郑某某等人有犯罪事实。建议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公司、郑某某等人做绝对不起诉处理。
三、办案结果:绝对不起诉。
检察院经过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郑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郑某某系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出售软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