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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马凤律师代理当事人索回拖欠近10年的劳动报酬

发布者:马凤|时间:2016年04月26日|78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张某、刘某、赵某于2006年1月1日合伙成立“薛城某汽配厂”,约定合伙经营业务为五年。到期后三人继续经营该合伙企业,并补充签订了合伙协议。在经营期间,张某雇佣原告张某荣负责场地看守及伙食餐饮。但该企业自成立后一直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14年6月。2014年6月,在原告张某荣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律师工作

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马凤律师了解到当事人家庭经济苦难,便协助当事人处理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大笔费用,并协助当事人调取了关键证据《合伙经营协议书》,马凤律师兢兢业业的工作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


法院判决

1.被告张某、赵某、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荣劳动报酬28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张某、刘某、赵某于2006年1月1日合伙成立“薛城某汽配厂”,约定合伙经营业务为五年。到期后三人继续经营该合伙企业,并补充签订了合伙协议。在经营期间,张某雇佣原告张某荣负责场地看守及伙食餐饮。但该企业自成立后一直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14年6月。2014年6月,在原告张某荣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律师工作

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马凤律师了解到当事人家庭经济苦难,便协助当事人处理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大笔费用,并协助当事人调取了关键证据《合伙经营协议书》,马凤律师兢兢业业的工作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


法院判决

1.被告张某、赵某、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荣劳动报酬28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三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8800元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1.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录音,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及工资停发的事实。同时《欠条》系书证,具备高度的证明力,足以证实拖欠工资28800元事实客观真实存在,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2.原告已经尽到诉讼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加之民事证据的概然性要求,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欠条形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客观真实,被告方以胁迫为由予以否认,则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交的报警记录并无办案说明或者结案报告认定存在“胁迫”,附后的欠条也与张远荣案无关。被告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三被告之间系自然人合伙性质,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三被告合伙期间并未进行工商登记,且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即:《合伙经营协议书》,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正常经营,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三被告应依法认定为个人合伙性质。

2.根据《民通意见》第四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本案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资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各被告之间内部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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