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凤|时间:2016年04月25日|64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蔡某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款项以投资的名义借给山东某担保公司及枣庄某公司,山东某担保公司及枣庄某公司共同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山东某担保公司及枣庄某公司经过对账后出具了新欠条,但到后期,该二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马凤律师告知当事人如何准备证据并积极协助当事人调取银行交易明细,充分证明借款支付。同时因为本案借贷时间发生在六年前。六年间,被告方经对账后不断给原告方出具新欠条,为了让审判法官对本案借贷过程始终有个清晰的了解,马凤律师采取表格式的方法,将各个阶段的证据及其信息予以汇总整理,起到了较好的可视化效果。
法院判决
1.被告枣庄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万元本金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被告山东某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被告山东某担保公司承担后有权向枣庄某公司追偿;
4.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某担保公司及枣庄某公司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蔡某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款项以投资的名义借给山东某担保公司及枣庄某公司,山东某担保公司及枣庄某公司共同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山东某担保公司及枣庄某公司经过对账后出具了新欠条,但到后期,该二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马凤律师告知当事人如何准备证据并积极协助当事人调取银行交易明细,充分证明借款支付。同时因为本案借贷时间发生在六年前。六年间,被告方经对账后不断给原告方出具新欠条,为了让审判法官对本案借贷过程始终有个清晰的了解,马凤律师采取表格式的方法,将各个阶段的证据及其信息予以汇总整理,起到了较好的可视化效果。
法院判决
1.被告枣庄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万元本金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被告山东某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被告山东某担保公司承担后有权向枣庄某公司追偿;
4.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某担保公司及枣庄某公司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庭审中,马凤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一、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客观真实存在,被告海天某某公司主体适且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书证借款协议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客观真实存在,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完毕支付借款的义务,现已超出双方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证人褚某某系被告海天某某公司的会计,具体负责账务管理事宜,接受公司的指示接收借款,外观行为下的实际借款人及使用人均指向被告海天某某公司,书证收到条由被告海天某某公司出具,收到条本身系借贷义务履行的证明,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海天某某公司借用公司人员的银行账户,借用人海天某某公司与出借人褚某某系共同诉讼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被告海天某某公司主体适格。
二、被告山东某担保公司系连带担保人,应当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借款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被告海天某某公司)不能及时支付本息由丙方(被告众信公司)全部垫付,丙方有权对乙方抵押的资产按约定价格处理”,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即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前提条件下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条件是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包括不及时履行和履行不及时,本案中约定的是不及时履行的情况,依法系连带担保人,应当在约定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再者,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会员借款协议》明确可以得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契约精神,《协议》第五条赋予了丙方(山东某担保公司)有权对乙方(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资产按原约定价格处置,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之初担保人就已经确定即便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仍然可以实现其债权,不会导致权利落空,从担保人的心理分析,被告众信公司随时准备好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准备与被告海天某某公司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无关,只要债务人不偿还便由担保人偿还,明显系连带责任担保。
三、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连带担保的保证方式下,从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时间起点作为计算担保责任诉讼时效2年的起点,同时该2年时效适用中止中断。
原告主张自2014年春节前后便不断找寻被告海天某某公司及被告众信担保公司主张还款,该主张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客观真实,从证人陈述的关于时间、地点、人物的诸多细节足以证实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民事证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