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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溺水死亡,马凤律师代理其亲属主张权利成功获得赔偿!

发布者:马凤|时间:2015年11月05日|93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蒋某某系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一名普通的村民,几十年来勤勤恳恳,在村内信誉较好,2014年7月初,蒋某某儿子发现老人好些天没有回家,与三个姐姐多次、反复联系后,确定老人失踪、音讯杳无,立即报警,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接警后也多次协助寻找无果。2014年7月30日,夏庄派出所通知蒋某某子女到东仓村与洪洼村交界地处的水塘处辨认一具尸体,后经确认,死者正是蒋某某,一时间蒋某某的四个子女难以接受残酷的现实,失声痛哭。案发后,经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法医鉴定,蒋某某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杀。蒋某某的四个子女找到马凤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并委托马凤律师代为主张赔偿事宜。

【律师分析】

通过交流,马凤律师了解到:1.老人溺水具体原因不详,案发前老人一直情绪正常,没有什么异常情况,而且与其儿子协商走访亲戚的事情,家中也已经备好走访的礼品。2.事发地点水塘是在2011年左右在修建枣临铁路的时候形成,具体过程不清楚。3.关于地界,两村争议较大,而现场也没有明显的地界标志。

接受委托后,马凤律师到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东仓村与洪洼村的地界图并多次向国土资源局的专家咨询了解,明确案发地点确属于枣庄市陶庄镇东仓村。通过观察枣临铁路电架铁塔上标记的施工方信息、走访村民、到夏庄派出所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取证等各种工作使得水塘形成过程的事实浮出水面。

蒋某某溺水死亡的水塘是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于2011年左右应枣临铁路有限公司项目部增加电线高度以保证火车行驶安全的要求而实施增加110KV兴薛城临山T接线24号电架的施工过程中形成,在施工过程中,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达成约定:由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搭建完整平台,以便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顺利施工,共同完成整体施工。

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为增加电线高度而重新设计并选址增加T接线24号,T24号线选址处原电架铁塔基坑状貌为低于地平面2米,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枣临铁路公司为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为垫定电架铁塔基座而利用两辆挖掘机就地临时取土垫坑从而使现铁塔基座高出地平面半米,但并未复平取土地点,从而形成事发地点水塘。

另查明,枣临铁路项目部系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工作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事发路段铁路系济南铁路局等五家企业公司等作为股东成立的枣临铁路公司筹建。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并未支付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东仓村取土范围的复垦补偿费。

【判决结果】

在以上事实均了解清楚的情况下,马凤律师庭前在法院的主持下据理力争,提出事发地点的土地属于东仓村,但在架电过程中东仓村与枣临铁路项目部达成协议,共同使用并管理事发区域属于东仓村的土地,因此在未支付土地复垦补偿费的情况下,三被告单位作为水塘的管理者,自取土形成水塘后一直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且出事地点周围草丛较多、较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附近村民多次反映无果,更显三被告管理上的重大过错,是蒋某某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同时马凤律师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蒋某某的子女考虑到母亲已经去世,而且不希望案件拖延太长时间,牵扯太多精力,蒋某某的子女为了发泄内心的压抑也多次找寻三单位理论,三单位也逐渐意识到在水塘取土后管理上的过失,愿意在法定的限度内予以赔偿,并向蒋某某的家人诚挚表示慰问。

至此,双方形成调解方案,三单位共同赔偿蒋某某的子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万元钱。

【办案总结】

人身损害纠纷的案子不复杂,例如本案,但是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颇费周折,所有的努力在当事人实现拿到赔偿款的目的后得以实现。

回想当事人刚开始咨询时的伤心欲绝,或许再多的赔偿款也无济于事,如果三单位能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许这起悲剧可以避免。世事无常,顺其自然,适当时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蒋某某系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一名普通的村民,几十年来勤勤恳恳,在村内信誉较好,2014年7月初,蒋某某儿子发现老人好些天没有回家,与三个姐姐多次、反复联系后,确定老人失踪、音讯杳无,立即报警,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接警后也多次协助寻找无果。2014年7月30日,夏庄派出所通知蒋某某子女到东仓村与洪洼村交界地处的水塘处辨认一具尸体,后经确认,死者正是蒋某某,一时间蒋某某的四个子女难以接受残酷的现实,失声痛哭。案发后,经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法医鉴定,蒋某某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杀。蒋某某的四个子女找到马凤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并委托马凤律师代为主张赔偿事宜。

【律师分析】

通过交流,马凤律师了解到:1.老人溺水具体原因不详,案发前老人一直情绪正常,没有什么异常情况,而且与其儿子协商走访亲戚的事情,家中也已经备好走访的礼品。2.事发地点水塘是在2011年左右在修建枣临铁路的时候形成,具体过程不清楚。3.关于地界,两村争议较大,而现场也没有明显的地界标志。

接受委托后,马凤律师到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东仓村与洪洼村的地界图并多次向国土资源局的专家咨询了解,明确案发地点确属于枣庄市陶庄镇东仓村。通过观察枣临铁路电架铁塔上标记的施工方信息、走访村民、到夏庄派出所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取证等各种工作使得水塘形成过程的事实浮出水面。

蒋某某溺水死亡的水塘是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于2011年左右应枣临铁路有限公司项目部增加电线高度以保证火车行驶安全的要求而实施增加110KV兴薛城临山T接线24号电架的施工过程中形成,在施工过程中,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达成约定:由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搭建完整平台,以便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顺利施工,共同完成整体施工。

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为增加电线高度而重新设计并选址增加T接线24号,T24号线选址处原电架铁塔基坑状貌为低于地平面2米,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枣临铁路公司为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为垫定电架铁塔基座而利用两辆挖掘机就地临时取土垫坑从而使现铁塔基座高出地平面半米,但并未复平取土地点,从而形成事发地点水塘。

另查明,枣临铁路项目部系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工作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事发路段铁路系济南铁路局等五家企业公司等作为股东成立的枣临铁路公司筹建。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并未支付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东仓村取土范围的复垦补偿费。

【判决结果】

在以上事实均了解清楚的情况下,马凤律师庭前在法院的主持下据理力争,提出事发地点的土地属于东仓村,但在架电过程中东仓村与枣临铁路项目部达成协议,共同使用并管理事发区域属于东仓村的土地,因此在未支付土地复垦补偿费的情况下,三被告单位作为水塘的管理者,自取土形成水塘后一直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且出事地点周围草丛较多、较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附近村民多次反映无果,更显三被告管理上的重大过错,是蒋某某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同时马凤律师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蒋某某的子女考虑到母亲已经去世,而且不希望案件拖延太长时间,牵扯太多精力,蒋某某的子女为了发泄内心的压抑也多次找寻三单位理论,三单位也逐渐意识到在水塘取土后管理上的过失,愿意在法定的限度内予以赔偿,并向蒋某某的家人诚挚表示慰问。

至此,双方形成调解方案,三单位共同赔偿蒋某某的子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万元钱。

【办案总结】

人身损害纠纷的案子不复杂,例如本案,但是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颇费周折,所有的努力在当事人实现拿到赔偿款的目的后得以实现。

回想当事人刚开始咨询时的伤心欲绝,或许再多的赔偿款也无济于事,如果三单位能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许这起悲剧可以避免。世事无常,顺其自然,适当时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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