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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那些你必须知道的事!

发布者:谢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55人看过

  最近谢律师接二连三的接到有关彩礼返还的离婚咨询(可能是今年代理的离婚案件普遍婚龄都不超过2年所致,有关“闪婚又闪离”的法律风险,谢律师此前已经写过文章感慨了),发现很多人对于彩礼返还、嫁妆返还都存在很大的误区。可能普通老百姓最朴实的意识里认为只要结婚时间不长,婚龄短,那为了结婚掏出去的每一分钱都得可以还回来!NO!NO!NO!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界定下的彩礼返还,可没有这么简单!

  有朋友会问,那么到底什么才叫法律定义下的“彩礼”?

其实,法律并未对于“彩礼”的概念进行规范的界定,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在诉讼案由中称之为“婚约财产纠纷”。之所以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彩礼定义,体现了我国立法并不提倡鼓励此类封建礼俗的指导思想,而此类现象却仍然在我国多地盛行,依然属于约定俗成的婚礼习俗。


  针对相同诉求的案例之所以法院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关键点就在于男女双方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如果没有结婚登记,那么才有讨论彩礼返还多少的前提可能,而如果已经结婚登记,必须要符合“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可以要求返还。也就是说要么你需要证明你们双方结了婚压根没在一起居住没有共同生活,要么你就必须证明因为婚前彩礼给付导致生活陷入严重经济困难的事实,否则大概率的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如何证明因为彩礼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实践中是非常复杂并且取证难度非常大的,这个情形十有八九当事人是很难符合证明要求的。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即此处的“生活困难”,是由于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并不是说因为向对方给付彩礼使得自己经济条件、物质财产受到减少,而较之前未结婚时生活条件困难。


而通过对比以上2个案例,再结合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对于我国婚姻关系的法定效力,以结婚登记为准。参考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如下:“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记住这条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着彩礼返还与否的重要时间节点!!!敲黑板!!!实践中很多老百姓都误以为办了酒席就是双方结婚了,但是实际上必须得去民政局领到“小红本”---结婚证才能得到我国法律的婚姻关系建立的确认。所以即使婚礼办的再隆重,婚纱照拍的再美,从法律角度来说,你们仍然不能称之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而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再来看下,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看到这个规定,你就应当明白谢律师刚才为什么敲黑板强调结婚登记的重要性了吧?


当然,当事人最关心的还有如果满足以上返还条件,法院到底会判决返还多少彩礼呢?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0718日实施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8条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结合上文案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时对于返还数额多以法官酌定为准,因此作为当事人,需要尽可能准备离婚过错、财产使用情况、经济状况等客观证据提交法院审查,争取更多比例的返还数额。


还有些当事人会问,对方结婚没多久拿了彩礼就跑路了,这算是“骗婚”吗?

通过搜索案例也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证明“骗婚”也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你得从对方主观心态及客观行为多重角度综合去证明,得到法院的支持认可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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