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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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发布者:谢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279人看过


谢律师最近遇到的一个咨询,可以说是我今年接到最离奇也最复杂的一个咨询。

女的外地人,男的南京本地人,具体地址女的也只知道大概,女的怀孕后男的不管不问,聊天记录也没说承认也没说不承认这孩子是他的。然后女的给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还都不随他俩姓,也没有亲子鉴定结果可以直接证明孩子是男的。现在女的如果起诉男的要孩子的抚养费,会遇到N个难题:
1.男方的地址女的不清楚,如何调户籍信息顺利立案?
2.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孩子是男方的,男方很聪明,也一直在聊天记录中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孩子是他的,仅凭一些交往的截图是否可以顺利立案?
3.立案后男方不应诉,如何申请亲子鉴定?
4.这种情况是否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
等等等等……

以上问题因为涉及咨询者隐私,我就不再多加讨论。接下来想给大家看一个比较有典型代表的南京地区的判例《(2013)鼓少民初字第8号》,意义在于提醒各位对于此类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件概述 ·


原告侯某甲诉称:原告生母侯某丙与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很好。2011年元旦,被告到原告生母侯某丙的老家—山西正式拜见过侯某丙的父母。双方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2011年1月侯某丙发现怀孕,被告知晓后很高兴。××××年××月,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柳某,被告随后突然转变态度强烈要求侯某丙打掉孩子,因为已是高龄,顾及到双方感情以及母子的生命安全,侯某丙很痛苦但慎重的决定留下孩子,被告不顾及与侯某丙的感情及侯某丙为他的付出,隐瞒侯某丙,在未与其了断感情并一直保持联系的情况下与柳某匆忙登记结婚。侯某丙在不知晓被告已与他人结婚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26日生下原告。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律师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被告同意支付抚养费,但因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存在差异,协商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年6万元支付原告自2011年9月26日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

被告翁某辩称,原告母亲侯某丙与被告并非恋人关系,双方只是普通朋友,原告与被告并无关系,要求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甲母亲侯某丙与被告翁某于2010年相识、恋爱。2011年1月侯某丙发现怀孕,虽然被告翁某要求侯某丙堕胎,但侯某丙仍瞒着翁某于2011年9月26日生下原告。

审理中,原告申请与被告做亲子鉴定,经本院依法释明后,被告明确拒绝。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南京市旅馆业住宿登记单、机票、违法停车罚单、公证书、欠条、还款计划、照片、出生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 ·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被告翁某否认其与侯某丙曾存在恋爱关系,进而否认与原告的父子关系。为此,原告提供了被告××××年××月10日、11日发送给侯某丙的手机短信,从短信记载的内容可以确认当时被告与侯某丙是处在恋爱关系中,且被告表示“孩子将来的费用我就算出了,可他不会幸福的,因为没有父爱。”可见其对于侯某丙怀孕的事是知道的。同时原告还提供了被告与侯某丙到太原的机票、用被告与侯某丙身份证登记同一房间的住宿登记单、侯某丙替被告缴纳违停罚款的单据予以佐证。被告虽确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是其所使用,但认为有可能系经过修改形成,对短信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后,被告并不申请司法鉴定。鉴于原告已经提供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院推定原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原告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6万元抚养费,并无依据。被告虽提供证据证明其月收入为2000元,但考虑其为江苏琪奕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认缴额990万)、法定代表人,结合原告生活所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育费1500元。综上,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


自2011年9月26日起,被告翁某按月给付原告侯某甲抚育费1500元,直至侯某甲18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翁某承担(鉴于本案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直接给付给原告)。

谢律师提醒01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以上第二款规定可见,遇到咨询的此类情形,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是追索抚养费的前提,起诉立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存在基本的恋爱事实以及亲子关系存在的可能性,不论是微信聊天记录也好、证人证言也好、甚至是书面协议等等,必须有这些间接证据能够满足立案的基本条件,然后再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对方拒不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有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谢律师在之前的公众号文章中也有写到,请大家具体参考【谢律师说法】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需要支付吗?

谢律师提醒02

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也许是遇到“渣男、渣女”感情受骗,也许是有其他目的。但总归,孩子是无辜的,不应当把孩子作为索要对方情感甚至财产利益的工具。

当然,也应当为非婚生子女争取他们赢得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所以可见亲子确认关系之诉的重要性。

但是谢律师之所以要发这个案例出来,还是希望更多的恋爱中的男女能够学会在投入全情之前先彼此了解,起码对于对方的身份信息要有所知悉(比如说这个咨询者如果都不知道男方的身份证号码,那后面的起诉立案将会难上加难,甚至都没有可能性),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明明白白的爱人,而不是“恋爱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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