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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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爱车改个标,工商局能不能扣?

发布者:张宇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556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产汽车市场持续火爆,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购买性价比更高的国产汽车,既能够享受汽车带来的便捷,又不用花费过多的购车款。但是,家住在我市北辰区的邱先生的车,却因为改装车辆而导致车辆被没收了。

据悉,邱先生在4S店花费十万元购买比亚迪S6汽车一部,办理了车辆登记后,为了满足自己车辆外观的要求,委托该4S店对车辆外观进行改装,将部分车标更换成与其外观相似的其他厂商车标。不曾想,就在邱先生准备高高兴兴的去提车时却被告知,邱先生的车辆在4S店内因更换车标被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义没收了,所以他现在无法提车。邱先生疑惑万分,自己买的车怎么就被工商局没收了呢?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

最终的处罚决定不应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做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邱先生的行为当属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特征”。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在本案当中,做出处罚决定的却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的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并不是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出。

并且邱先生购买的汽车已经完成车辆的过户登记,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只是依照其本人意愿委托4S店对外观进行修改,其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商标法》所保护的法益,罚没违法车辆也明显不属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职权范围。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的邱先生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自行改装车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故对于邱先生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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