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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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足为何法院不判加班费?

发布者:张宇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85人看过


李先生咨询:我在某公司工作2年了,一直担任门卫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除拖欠两个月工资之外,还不发放加班费及防暑降温费等各项法律规定都的职工福利。我在充分搜集证据之后,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仅支持了欠薪的诉讼请求,对于我提出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等要求,法院全部不予支持,这是为什么?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在看了李先生提供的判决书之后,确认李先生今年已经年满62周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李先生受聘于该公司期间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返聘期间李先生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李先生主张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等要求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所以李先生在没有与公司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享有上述权利。当今社会,很多公司为了压缩用工成本,乐于在一些辅助性的岗位上以“返聘”、“补差”等方式聘用退休人员,其实归根结底还是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支付相应员工福利。此种情况下,律师建议返聘人员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不参与与自身年龄不相适的工作,以避免维权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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