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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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过期,责任谁来担?

发布者:张宇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395人看过


    家住在和平区的曾先生来到我所咨询,自己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和全身软组织挫伤。经过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曾先生没有责任。但前期的治疗费用曾先生已经垫付了六万余元,肇事司机则是以没有钱、借不到钱等理由搪塞,而车主认为自己并非驾驶员,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准备诉讼的曾先生偶然发现,对方的交强险在事发时已经过期,保险公司也拒绝了赔付要求。无奈之下,曾先生求助于我所。

    张宇律师解答:曾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肇事司机无力承担的,由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因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生交通事故后属于动车一方任的,由保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生有过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本案当中然没有驾驶车辆,但是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义务知悉车辆保险情况,由于车主未尽相关义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曾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车主承担未及时办理交强险存在过错,判决其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曾先生拿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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