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和平区的曾先生来到我所咨询,自己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和全身软组织挫伤。经过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曾先生没有责任。但前期的治疗费用曾先生已经垫付了六万余元,肇事司机则是以没有钱、借不到钱等理由搪塞,而车主认为自己并非驾驶员,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准备诉讼的曾先生偶然发现,对方的交强险在事发时已经过期,保险公司也拒绝了赔付要求。无奈之下,曾先生求助于我所。
张宇律师解答:曾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肇事司机无力承担的,由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当中车主虽然没有驾驶车辆,但是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义务知悉车辆保险情况,由于车主未尽相关义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曾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车主承担未及时办理交强险存在过错,判决其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曾先生拿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