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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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解雇怎么索要赔偿?——发表于2016年7月18日《每日新报》第05版

发布者:张宇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490人看过

张女士电话咨询: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文员,用人单位称转正后不含加班费的月工资是4500元,但要求我与其签订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工资3000元,以自然月计算,加班费不予发放。试用期过后经过考核即可转正享受五险一金,及其他事先约定的工资待遇。在试用期限快到的时候,用人单位告知我不符合公司业务需求,不聘用我作为正式员工。我认为用人单位行为违法,请问律师该怎么办?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分析: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合同无可厚非,但是试用期合同存在一个前提,就是应当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试用期合同并非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是劳动合同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按照前述用人单位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的做法,用人单位应当与张女士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只与张女士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应当视为正式劳动合同,张女士不仅仅可以要求三个月的正式员工工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等,包括五险一金同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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