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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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发表于2016年3月29日《天津日报》第8版

发布者:张宇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80人看过

张女士来电咨询:我于2013年结婚,婚前男方自己出资作为首付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婚后由我们两人共同还贷,现在我准备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这套房子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该房屋是男方在婚前出资购买,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所以该房屋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由于贷款部分在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所以在离婚时还需要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综上所述,该房屋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张女士可以就该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让男方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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