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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可作为遗产继承吗?

作者:张云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0日分类:婚姻继承案例浏览:490次举报


死亡抚恤金可作为遗产继承吗?

 

亲人死亡后所得的抚恤金应如何分配,是现实社会中常遇到的令人纠结的问题。亲人间往往因为分配抚恤金而产生纠纷,造成丧失亲人痛苦之后的第二次亲情伤害。

    黄某生前系某单位职工,20181月因病去世,该单位给付黄某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黄某现任妻子李某及儿子黄二(与前妻所生)的姑姑对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经查,黄二曾向黄某借25万元现金炒股,现下落不明。黄某生前与李某住在养老院,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均可以不依靠子女生活。对于抚恤金如何分割,黄二的姑姑认为10万元是其哥哥黄某的遗产,要求按照遗产进行分割,黄二也有份;而李某则认为死者黄某在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列明黄二借的25万元现金要还给李某,并且要求黄二支付养老院住院费,所以这笔抚恤金黄二没份。

    律师解读: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具体理由如下:

    一、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抚恤金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二、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处理原则合理分割

    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继承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本案中,黄二作为黄某的亲生儿子,即使黄某在遗嘱中排除了其法定继承权,但既然抚恤金并不是黄某的遗产,所以黄二依然可以亲属的身份要求分割10万元的抚恤金,李某无权剥夺黄二的权利。另外,李某自身经济条件良好,并不依靠黄某生活,所以在分割抚恤金时,其也没有要求多分的权利。

    三、李某可以要求黄二以分得的死亡抚恤金抵债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黄某生前借给黄二25万元现金,李某依遗嘱继承了此债权,其有权以债权继受者的身份要求黄二以个人财产来偿还此债务。黄二也有义务从死亡抚恤金分割的个人财产来抵扣相关债务,不足部分,应由黄二继续偿还。

    四、黄二下落不明,其分割或继承的财产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同时,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本案中,如果黄二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李某可以债权人身份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且可以财产代管人的身份来帮黄二代管财产(比如分割10万元死亡抚恤金的份额)并从其财产中支付黄二被宣告为失踪人之前所欠的债务(欠黄某的债务)。(律师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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