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育有一子,儿子张小某从小不学正业,游手好闲,偷偷拿家里钱混迹社会,长大后结识了社会上一些混混,成天打架斗殴,渐渐染上了吸毒。 张小某为了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没钱花的时候就找张大爷索要,将张大爷的积蓄挥霍一空,张大爷为此将自己的房屋立遗嘱给了外甥,张小某因不满父亲未将房产立遗嘱给自己,便提出要同张大爷断绝父子关系,拒绝赡养张大爷。张大爷对逆子心灰意冷,亦同意与张小某断绝了父子关系,双方签署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
多年后,张大爷身患重病,思念父子之情,恳求儿子照顾,但是他的儿子张小某以双方早以断绝了父子关系为由,提出自己没有义务再照看张大爷。
张小某以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主张自己没有照顾老人义务,是否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有违公序良俗,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张小某依然有义务照顾赡养自已的父亲。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民事行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艮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追偎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心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