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男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晋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7月16日被阳城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阳城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建卫,山西锦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二部刑诉(2021)Z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晋亮、检察官助理琚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唐建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贪污罪
2013年10月,被告人王**利用担任晋城市XX(以下简称“XX中心”)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原XX中心总经理郭某甲(另案处理)合谋,采用虚假评估等方式,将该中心一辆现代牌维拉克斯越野车(市场价值为31.33万元)以9.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甲妻子郭某乙,共同贪污22.13万元..................
点评:
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建议或意见:
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于诱供的笔录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