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陵川县崇文镇,大学本科文化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0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建卫、秦垚森(实习),山西锦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晋05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10月2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爱玛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职业技术学院路段时,与人发生争执后报警。
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就是为了喝酒专门把汽车停了,骑的电动车,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律师点评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法律范畴内的机动车
建议或意见
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应当由专门行政机关或授权法定部门进行认定,对鉴定意见纳入行政行为,并允许对鉴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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