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徐建国、王利青与司小富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5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X,男,1972年生,汉族,泽州县人,住晋城市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X,女,1973年生,汉族,泽州县人,住晋城市城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四林,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小X,男,1947年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唐建卫,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建X、王利X因与被上诉人司小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建X、王利X的委托代理人李四林、被上诉人司小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徐建X、王利X两个人,但原判仅驳回了徐建X的诉讼请求,对王利X的诉讼请求,原判未作处理。诉争房屋由徐建X、王利X长期居住,相关水、电费用亦以徐建X的名义缴纳,原审法院亦曾将该房屋作为徐建X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对于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徐建X、王利X所有或者合法占有,应进一步查明。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元,退还上诉人徐建X、王利X。 审判长马晋 审判员郭永会 代理审判员郭淑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