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周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周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周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案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