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洁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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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洁立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对被告人黄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且其本人又系吸毒人员,根据其犯罪性质和情节,不予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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