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人代理的是受害方,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受害人方要求的赔偿合法合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8年2月5日止)。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
三、被告人韩某某、汪某某对本院(2012)浙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及崔某的法定代理人崔某某、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某、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被告人汪某某亲属缴纳的代赔款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