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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年09月03日|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陕XX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XX。系被害人王XX丈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XX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世纪锦城。系被害人王XX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世纪锦城。系被害人王XX次子。
委托代理人程X,陕X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陕XX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XX。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监视居住,2019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陕XXXX律师。
指定辩护人**,陕XXXX律师。
陕XX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陕XX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陈X、陈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陕04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陈X、陈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01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李X前往咸阳市秦都区XX寻找与其有感情纠纷的陈X。李X在门外听见房内有人,因担心遭到拒绝开门,即通过手机点了份外卖平台外卖让送到该地址。20时左右,当送餐员到达后敲开门时,在楼梯间等候的李X趁机想要进入室内,陈X母亲王XX挡住门不让李X进入其家中,李X往门内挤时用右手从其上衣口袋掏出事先携带的水果刀朝王XX身上捅扎2刀,王XX丈夫陈XX赶到门口将李X控制并请邻居高运动拨打电话报警,王XX被送往陕XX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22分死亡。经陕XX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王XX系右侧腋动脉破裂死亡。
另查,2017年2月27日李X持刀将陈X划伤。2017年8月30日李X持刀威胁陈X,后陈X报案,民警到现场对李X口头警告。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因与陈X产生感情纠纷,到陈X父母家中寻找陈X,在遭到陈X母亲王XX拒绝其进入房内时,遂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王XX,致王XX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X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陈X、陈X丧葬费30813元、抢救费3561元,共计34374元;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陈X、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X上诉提出,被害人及其亲属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且她有认罪、悔罪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辩护人亦提出与李X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原判对李X定罪错误,量刑畸轻;追加被告人李X赔偿其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立、破案报告证明,2018年1月9日20时10分,咸阳市秦都区XX居民高某某向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报称,阳光小区有人持刀伤人。接警后,公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在阳光小区某室门口,陈XX将李X压在地上,李X手持水果刀,王XX在1102室内被刀刺伤。民警立即将水果刀夺下并暂扣,同时将李X控制,经讯问,被告人李X对持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刘XX证明,2018年1月9日19时43分,他手机上接到一个给阳光小区送外卖的订单,具体送餐地址是阳光小区,定外卖人的电话是136xxxx1152。他将外卖送到到后,敲了一下门,房子里有一个老太太问我“谁啊”,他说“送外卖”,老太太把门打开了一条缝,老太太身旁还有站着一个2岁左右的小孩,他将外卖递给老太太,老太太说她没有定外卖,他就按照订单上的电话进行拨打,手机拨通后一直没有人接,大约过了20-30秒时间,从他身后过来一个女子,用手拉门想进房间,门口的老太太将房子门挡住不让进,门外这个女的说:“你们还帮你儿子骗我,说你儿子没结婚”,女子边说边拉门,不让老太太将门关上,这时女子左手拉门,右手不知从哪里拿出了一把水果刀,向门里戳,边戳边往门里面挤,具体是否戳到人他没有看清,后一个老X从室内跑了出来,站到老太太的前面,老X在门口把那个女子挡住,那个女子在前面,他看他们在撕扯,就向后退了几步,没有注意室内情况,老X将那女子拿水果刀的右手抓住,把手按在墙上,那个女子手里仍然拿着水果刀,老X就说快打电话,他就下楼了。
3、证人陈XX证明,2018年1月9日晚上大约8点左右,他和老伴王XX,还有2岁多的孙女在家,当时他们一家三口人都在客厅的沙发上坐着看电视,有人敲门,他老伴走到门跟前先隔着门问“谁呀”,门外一个男的说“送外卖”,他老伴说“我们饭都吃完了,没叫外卖啊”,门外男的又说“是一个姓陈的定的外卖”。这时,他老伴才将门开了一条缝,他坐在沙发上看见老伴挡住门口,门外有人将老伴向里推想要进来,他孙女在老伴的身后不停的喊“奶奶、奶奶”,他感觉事情不对就起身往门口走,走到门口时门已经快被推开了,他看见老伴挡在门框位置,有一个女的上半身和他老伴的身体紧贴在一起,准备从门口挤进来,他看见这个女的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用拿刀的这边肩膀将他老伴向门里挤,在这个女人身后站了一个小伙子。他就用手抓住那个女人拿刀的右手,将那个女人推到楼道里,那个女人用左手抓他的脸,并在他右胳膊上咬了一口,回头看时发现老伴倒在了进门的过道上,地上流了很多血,他用脚踢对门的防盗门,喊对门帮忙报警,他一直用手压着那个女人在墙上,后来那个女人可能是没劲了,就顺着墙坐在了地上,他就用手一直把这个女人按着,直到民警过来才从这个女人手里将刀子夺下。后120救护车将他老伴拉到陕中附院,抢救了一个多小时医生就宣布人已死亡。
4、证人高某某证明,2018年1月9日晚8点左右,他在家听见门外有吵闹声,过了一会,有敲门声,声音很大。他开门看见对门老X在楼道用手抓着一个年轻女娃的手,女娃手里还拿着一把水果刀,对门老X把女娃控制着说:“你快帮忙看一下我老伴”,他过去看见门口地上流了很多血,对门的老太太躺在一进门的客厅地上,他赶紧拨打了110和120电话,过一会110民警赶到,他对门的老X还用手控制着那女娃,民警从女娃手上夺下了水果刀并将女娃带走了。
5、证人陈X证明,他于2015年6月份左右认识的李X,并发生过性关系,李X经常找他借钱,微信转账就有两三万,借现金也有两三万。接触期间,李X两次要钱说怀孕要打胎,他怕造成影响就把钱给了。他后来发现李X在外面情人较多,性生活混乱,就不理她了。2017年6月份,李X通过QQ邮箱给他发信息,让他三天之内到宁波见她,他就赶到宁波和她谈,她说要么给她在宁波买一套房,要么给她些钱,她以后留在宁波不回咸阳,就不再纠缠他了,他没有同意。他和李X相处期间,不知什么时候李X拍了他的裸照,他从宁波回到咸阳不久,李X就把他的裸照放到他朋友圈的邮箱里,把他家的照片也发在网上。2017年9月10日,李X到他单位去闹,印了请帖,到他单位见人就发,到阳光小区也见人就发,说和他2017年9月26日举办婚礼。后他给李X她爸打电话,让把他女儿接走,李X她爸说他女儿是受害者,要解决需要五六十万,他说没有那么多钱,只能分期给,李X她爸说先给他打五万元,并将银行账号给他发了过来,他反复想了这个问题,认为李X是在敲诈他,就没有给她爸打钱。后李X继续给他朋友和家人发他的裸照,隔一段时间就骚扰他一下,直到2018年1月9日晚到他家里去闹。
6、证人陈X证明,陈X是他亲哥,他们同在咸阳上班。他以前不认识李X,直到2017年2月底,有一次李X去他们单位找他哥闹事,闹得事情比较大,他哥不在单位,给他打电话让把李X送回渭南老家,他开车将李X送到渭南以后,因为李X看不见他哥就不下车,和他起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不知李X从什么地方拿出一个10公分左右长的美工刀片在他双手臂上划了3刀,将他两条手臂划伤后李X就跑了,他在渭南的医院进行了治疗。2017年7、8月份,李X约他哥在咸阳XX附近的奥特莱斯见面,见面的时候他在车上等,他哥下车去和李X见面,两人当时说什么他不清楚,就是最后看见警察过来了,警察让李X蹲下,并从李X手里收走一样东XX,具体收走什么他没有看清楚,后他哥给他说李X手里拿了一把刀,他哥打电话报的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咸阳市XX,门前可见大小为58cm×45cm的血迹;进入室内,靠门口地面可见大量滴落血迹,向南延伸至客厅茶几旁;室内门口XX侧靠餐厅旁地面可见一沾血衣服;门口北侧为餐厅,餐厅顶XX墙有一餐桌,餐桌南侧可见一白色手机,餐桌北侧可见一把剪刀,其上均沾有血迹;进门向XX为过道,过道南北两侧为卧室,均未见异常。同时对现场血液及手机、剪刀、衣服进行了提取。
8、提取笔录证明,2018年1月10日,高新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从刘XX处提取其手机上2018年1月9日20时左右其送往阳光小区的外卖订单并提取照片固定,照片显示从XXX(XX橡店)配送至阳光小区(渭阳XX路)。
9、辨认笔录证明,经刘XX、陈XX分别从12张女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案发当晚持刀伤人的是李X;李X对位于咸阳市渭阳XX路阳光小区作案地点进行指认无误,附辨认照片四张。
10、王XX门诊病历证明,根据陕XX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记录,王XX就诊时间为2018年1月9日21时01分,经检查诊断:1、心跳呼吸骤停;2、右侧腋窝刀刺伤;3、左侧背部刀刺伤。经抢救于当晚23:22死亡。
11、(咸)公(司法)鉴(尸)字[2018]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王XX背部及右侧腋窝创口均具有单刃锐器刺切特征。鉴定意见,王XX系因右侧腋动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12、(咸)公(司法)鉴(法物)字[2018]6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经DNA检测对比,现场两处血迹、现场剪刀刃部红色可疑斑迹、现场血衣左胸处红色可疑斑迹、现场手机上红色可疑斑迹检出人血,与受害人王XX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
说明:3号检材(现场提取的水果刀)一把,擦取刃部红色可疑斑迹少许,经检验,获得混合STR分型结果,但无法与其他样本进行比对。
13、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警说明证明,2018年1月9日20时10分,分局接到咸阳市公安局110指令,阳光小区A1号楼1单元1102室有人持刀伤人,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名男子将一名女子压倒在走廊,该女子手中握有一把刀,民警将刀夺下,该刀是一把白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随后将该刀移交刑侦大队。
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李X作案时手持的白色手柄水果刀一把。
15、上诉人李X供述,她三年前认识陈X并和他交往,陈X一直说他未婚,期间她怀过他的孩子,陈X带她去做过人流。2017年夏天她发现陈X骗她,陈X其实有妻子,后陈X就一直躲着她,因为之前多次与陈X争吵过,她怕见到陈X时对她有暴力行为,所以,元旦前,在XX咸新区世纪大道黄家寨附近的世纪锦程小区门口的便利店,花6.5元买了一把白色带刀套的水果刀用来防身。2018年1月9日19时左右,她去阳光小区陈X家里找陈X了,水果刀就装在她上衣右口袋里,到了陈X家楼下,发现家里灯亮着,就上楼在门口听见陈X家有人,她知道他家人肯定不会给她开门,她就用她手机叫了一份外卖平台外卖让送到陈X家里,之后就在楼梯间里面等着,准备等外卖平台外卖的人把门敲开后,她就进去找陈X。大约20时左右,她听见电梯开门,有人敲门并说“送外卖的”,房里一个女人隔着门说“我们没有点外卖”,声音应该是陈X母亲,听见门开了,就从楼梯间冲向陈X家门口,她从外卖员的右侧过去把门挡住,当时房门开了一半,陈X母亲一个人站在门口,陈X母亲看见后就想把门关上,因为他母亲和她以前见过一次,她知道她和陈X之间感情纠葛的事情,她就用右肩膀挡住门,两手抓住门内的把手,用右侧胳膊往里挤,陈X母亲挡住不让她进,开始喊陈X父亲,并把她右手从门上拉下来了,她当时着急了,就用右手从上衣右口袋内把装着的水果刀拿出来,向身前胡乱刺了几刀,具体戳到什么地方她也不清楚,感觉戳到一个比较硬的地方上了,接着她看见陈X父亲就到门口了,看她手里有刀就从陈X母亲肩膀上伸过来抓住她拿刀的右手,并且把她从门里面推出来推到了过道,在过道的时候陈X父亲就一直抓着她拿刀的右手,用胳膊肘把她头往墙上摁,她顺势在陈X父亲的右胳膊咬了一口,后来陈X父亲就把她推倒摁在地上,直到公安民警赶到之后把她手里刀拿走,陈X父亲才放开她,在她和陈X父亲争执的时候,看见陈X母亲站在门旁边打电话,说了几句话后就倒了,倒了之后她才看见门口地上有一滩血
16、民事起诉状证明,李X于2017年10月19日,因身体权纠纷将陈X起诉至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状事实理由与李X供述一致,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17、接处警登记表、报警处理登记表、渭南民建医院住院病历证明,2017年8月30日陈X报警称,其与女友李X因感情纠纷在周陵XX发生争执,李X持刀被其制服,出警后将刀具没收,并对李X提出口头警告。2017年7月10日陈X(陈X之弟)报警称,2017年2月26、27日,其与李X在渭南市东风XX发生厮打,被李X用刀片将其胳膊划伤。
渭南市民建医院住院病历显示,陈X于2007年2月27日晚20:45,因双上臂切割伤住院,次日自行离院,自行出院。
18、陕XX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及票据证明,被害人王XX抢救费3561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不能正确处理与陈X之间的感情纠纷,在陈X母亲王XX阻止其进入房内时,其持刀捅刺王XX,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对李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X与被害人之子陈X通过网络相识,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致李X怀孕后堕胎。当李X得知陈X隐瞒婚史,欺骗其感情,而与陈X发生纠纷。李X本应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解决二人的感情纠纷,但李X却采取极端的方式,事先购买作案凶器刀具,多次寻找陈X理论,因陈X躲避不见,李X便携带刀子到被害人家寻找陈X,当被害人阻挡李X进入屋内时,李X竟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对此,被害人属无辜,对引发本案无过错责任;原判鉴于李X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并根据本案的性质、事实、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经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仅为直接经济损失,其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对其所提刑事部分要求,依法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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