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市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陕西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XX因与汉中市XX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X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