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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强奸罪当事人重获自由

作者:刘伟主任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4次举报


无罪--强奸罪当事人重获自由

 

案件简述:

W某是一位20来岁的小伙子,平时工作也是挺忙的,长得又一表人才,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就交往了一个女朋友,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分手,分手没多久又和另外一位女孩交往,这个女孩交往有半年半年左右又分手了,陆陆续续在两年当中交往了三位女朋友,而且与诸位女朋友之间都有过同居的关系,在同居的时候年轻人为了寻求刺激,应女方的要求在网上买了催情的药物。不久,公安机关将W某抓获,初步认为其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委托人是W某的父亲,孩子因为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这事儿有点太难看了,再说了,孩子本身也是老实孩子,怎么会干这种事儿呢?W某的父亲一直念叨这件事。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承办机关联系,认为W某根本不构成此罪,之后向承办机关提交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承办机关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是在刑事拘留27天的时候,为W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年后,承办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W某得以获得自由。--无罪!

天津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就本案而言,天津刑事律师刘伟认为,W某并未构成强奸罪,首先,男女双方是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发生关系期间男女双方是恋爱关系。其次,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自愿的,两人感情发生到一定程序,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虽然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W某对女方使用的催情的药物,但也是经过女方同意的。所以W某并未使用暴力或者强迫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无罪。

律师价值: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整个经过,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得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及时与承办机关沟通,从刑法理论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分别论述,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刑法理论的研究著作,让承办机关对律师的法律意见得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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