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洪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4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个人信息),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清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XX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清丰县XX孙村孙某某家院子内种植罂粟。2020年5月2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高某某共种植罂粟850株,经鉴定所种植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悔罪表现,具有坦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附: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以不起诉决定书,对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50株,经鉴定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高某某购买种子时不知道是毒品原植物,种植目的是为了当菜吃,且系在自家闲院里种植,面积较小。高某某家人在民警查处后,配合公安机关积极铲除。高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体现刑法谦抑目的,实现政治效果、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参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职依法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的指导意见》,对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