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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家公司好处费共计300万重大受贿案件

发布者:王洪生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1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F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女,......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F县监察委留置,同年9月20日经F县检察院决定被F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F县检察院决定被F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F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一部***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F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王洪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F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祝某A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计划处资料制度岗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平衡、分配、协调各单位资金支付的职务之便,为31家服务方和供应商优先结算A工程有限公司挂账款,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收取现金的方式,直接收受或者经中间人介绍收受服务方和供应商好处费共计352.08万元人民币,部分用于家庭支出,部分转为定期存款。

......(具体好处费明细)

2019年4月,被告人主动向A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杨某说明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的违法事实,并于2019年4月11日主动向A公司廉政账户上交93万元,于2019年4月23日向A公司廉政账户上交111万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祝某接受A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时,如实说明了其将受贿款上交至廉政账户的情况,并明确表示愿意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F县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祝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回全部赃款。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河南省F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指控祝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祝某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王洪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祝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任A公司财务计划处资料制度岗业务员,于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利用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平衡、分配、协调各单位资金支付的职务之便,为31家服务方和供应商优先结算A公司挂账款,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收取现金的方式,直接收受或者经中间人介绍收受服务方和供应商好处费共计352.08万元人民币,部分用于家庭支出,部分转为定期存款。2019年4月,被告人主动向A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杨某说明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的违法事实,并于2019年4月11日主动向A公司廉政账户上交93万元,于2019年4月23日向A工程有限公司廉政账户上交111万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接受A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时,如实说明了其将受贿款上交至廉政账户的情况,并明确表示愿意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F县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祝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B有限公司于某1好处费90.4万元

......

二、收受C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李某114.4万元

......

三、收受G实业有限公司、H有限公司孙某好处费15万元

......

四、收受王某1(借用J有限公司资质)好处费4万元

......

五、经张某1介绍收受好处费150.518万元

......

六、经于某2介绍收受好处费30.2万元

......

七、经李某4介绍收受好处费30.09万元

......

八、经高某2介绍收受好处费6万元

......

九、经张某4介绍收受好处费5.052万元

......

十、经董某介绍收受好处费4.28万元

......

十一、经刘某1介绍收受好处费2.14万元

......

另有经庭审质证的综合证据如下:被告人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悔过书,祝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祝某干部任免审批表,A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祝某的丈夫常某提交的车辆、房产购置发票,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提取笔录、祝某微信账号截图、祝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祝某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祝某自行打印的银行交易明细,祝某的转账汇款记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转账汇款、退赃收据,中共A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常某对被告人祝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5、龚某2、何某、高某2、董某、李某5、刘某2、李某6、万某、刘某1、郭某2、杨某、常某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院认为,被告人在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平衡分配、协调各单位资金支付的职务之便,采取为服务方和供应商优先结算A公司挂账款的手段,收受多家服务方和供应商好处费共计352.08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祝某主动向A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杨某说明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的违法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在F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回,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祝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留置的88天应予以折抵,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祝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2.0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王洪生律师,现任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律师,王洪生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