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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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原告离婚后,因在公、婆家有其拆迁利益而提起诉诉讼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375人看过

原告:李某,女,29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齐某,女,60岁,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林某福,男,65岁,汉族,住址同齐某。

被告:林某强,男,30岁,汉族,住址同齐某。

被告:郑某,男,40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林某红,女,39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李某与林某强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齐某与林某福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林某红、林某强,郑某与林某红系夫妻关系。20109月李某与林某强登记结婚,2016年经过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010月对丰台区某村进行拆迁,原告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回迁安置房屋已交付。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享有位于丰台区回迁安置房40平方米的产权份额,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次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如下:

一、被告齐某、林某福、林某强、郑某、林某红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200000元,本调解书签订之日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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