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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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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05人看过

离婚纠纷

原告郭某,男,39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女,36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郭某起诉到法院称: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7月双方订婚,同年102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较少,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双方在很多方面思想差异极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脾气暴躁,婚后多次对原告进行肢体伤害。特别是婚生女出生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被告父母来照顾孩子,在双方家长相处过程中,被告及其父母咄咄逼人。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4、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是经过充份了解,慎重考虑才结婚的,感情基础好。孩子出生后因为被答辩人父母身体不好,不能照顾孩子,所以答辩人的父母从老家过来照顾孩子,三个家庭共同生活难免有矛盾,双方经过商量给被答辩人的父母在本小区租了一套房子,这些行为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并非其本意,希望原告谨慎处理好婚姻关系。孩子不到两岁,请求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10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121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法庭询问,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并提供了双方的短信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

最终法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离婚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后能共同生育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一定矛盾发生但并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真正破裂。双方当事人应录珍惜彼此间已建立的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和谅解,合力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夫妻在处理问题时应充分的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孩子利益为重。在对待离婚问题时,双方均应慎重,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律师为被告代理,为当事人挽回一个与原告重归于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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