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伍某花费七千元购买了一条边牧,在爱犬稍微长大时,伍某花费两万余元将爱犬送至培训基地培养生活习惯。随后,伍某因为工作要出差,不得不将爱犬临时寄养在当地某宠物店,支付了一千元左右食宿费用。结果却被宠物店老板告知其爱犬丢失。寻找未果,伍某与宠物店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店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伍某与宠物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案涉宠物狗的购买价格为七千元,虽然伍某培训它花费了两万余元,但该损失已超出宠物店的正常预期范围,考虑到宠物狗经过培训后其本身价值必然得到提升,故法院酌定宠物店赔偿伍伍某的损失共计一万三千余元。
综合考虑伍某饲养宠物狗的时间、情感依赖程度,法院认为伍某的宠物狗尚不满足条件,故法院驳回了伍某要求宠物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
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类文明不断进步,人们更多的将情感倾注于财产中。结合法律条文和社会实践,具备特殊纪念价值和人格意义的家养宠物,出现意外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严格的限制,本案中,宠物狗与伍某相处时间不长,并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法院不支持伍某提出的宠物店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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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本息清偿顺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