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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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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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丢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859人看过

某日,伍某花费七千元购买了一条边牧在爱犬稍微长大时伍某花费两万余元将爱犬送至培训基地培养生活习惯。随后,伍某因为工作要出差,不得不将爱犬临时寄养在当地某宠物店,支付了一千元左右食宿费用结果却被宠物店老板告知爱犬丢失。寻找未果,伍某与宠物店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店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伍某与宠物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案涉宠物狗的购买价格为七千元,虽然伍某培训它花费了两万余元,但该损失已超出宠物店的正常预期范围,考虑到宠物狗经过培训后其本身价值必然得到提升,故法院酌定宠物店赔偿伍某的损失共计一万三千余元。
    综合考虑伍某饲养宠物狗的时间、情感依赖程度,法院认为伍某的宠物狗尚不满足条件,故法院驳回了伍某要求宠物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
    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类文明不断进步,人们更多的将情感倾注于财产中。结合法律条文和社会实践,具备特殊纪念价值和人格意义的家养宠物,出现意外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严格的限制,本案中,宠物狗与伍某相处时间不长,并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法院不支持伍某提出的宠物店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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